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办法》要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022-2024年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和定点加油的服务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车辆范围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市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应急用车、业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实物保障用车、行政执法用车、调研接待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
二、定点服务期限
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
三、定点保险工作事项
(一)定点保险险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赔偿限额等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行选择险种和投保额度,商业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200万(含)以下)、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15万)等。
(二)定点保险流程
1.投保。各部门(单位)应在上年度保险到期规定的时间内,将公务用车保险投保单和相关投保资料统一交至定点保险公司,进行资料归集及电子化处理。
2.理赔。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要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报案。双方事故责任不清楚的或者人伤案件需要第一时间通知交警队(电话122),同时拨打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定点保险公司对市级机关出险车辆从报案、查勘、定损、赔付等环节提供VIP高级客户服务,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对于责任清晰的轻微事故,定点保险公司启动快速处理机制,实现快速理赔。对于其他事故,定点保险公司应迅速抵达现场查勘,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定损理赔服务。
3.结报。各部门(单位)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发票和付款凭证办理保险费用报销。
(三)有关要求
1.严格执行定点保险制度。市直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
2.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定点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执行定点保险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服务承诺,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四、定点维修工作事项
(一)定点维修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均应当在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修和汽车装具更换。
1.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商指定的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
2.在聊城市区以外距离较远发生故障的车辆可就地维修。
3.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4.因特殊情况定点维修企业无法满足维修需求的。
(二)定点维修程序
1.企业选定。各部门(单位)可登录“山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对比了解定点维修企业信息,根据各自单位需维修车辆情况在定点范围内自行选择定点维修企业。
2.维修保养。定点维修企业按照中标承诺的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价格及服务承诺为各单位提供车辆的维修、保养、装具及相关服务。工时单价不得高于中标时的价格,加价率不得高于中标时的加价率。
3.验收确认。车辆维修后,经检验合格,由送修单位签字确认。定点维修企业根据与送修单位的约定或要求,及时打印“维修明细单”和发票,作为维修单位报销凭证。
4.费用结算。支付采取先维修、后结算的方式。结算时,送修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维修情况进行审核,将“维修明细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账。结算时间及方式由送修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约定。
5.信息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定点维修企业协同管理定点维修的有关信息资料(明细报表和汇总报表),定点维修企业应建立公务车辆维修档案(一车一档),及时将车辆维修信息上传到“山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
(三)有关要求
1.严格执行定点维修制度。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车辆定点维修工作。特殊情况下,在异地发生故障的维修(非定点维修供应商)须经本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车辆派遣单据、维修明细、发票等),作为报销凭证。
2.规范定点维修管理。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制度,加强对定点维修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维修。各定点维修企业要在单位明显的位置公示公务车辆维修报价(包括常用配件报价)、服务措施、优惠承诺等内容,以便各送修单位查询和监督,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定点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履行服务承诺,提供优质高效的维修服务。
五、定点加油工作事项
(一)优惠条件
定点加油成交服务机构所辖加油站的供货价格均执行该定点加油成交服务机构在本次政府采购中的成交折扣率。遇国家价格调整,在价格调整基础上折扣不变。
实际供货价格=车辆加油油品当日挂牌价格×折扣率(优惠活动期间享受优惠叠加)
(二)定点加油有关事宜
1.办卡。各部门(单位)持加盖公章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单位相关资质复印件(办新卡)、持卡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定点加油企业加油网点办理新卡。加油卡包括主卡1张及副卡若干张。主卡为管理卡,每个单位1张,用于增减副卡数量、资料变更、对副卡进行资金分配划转及查询所有副卡加油信息等,主卡不可用于加油。副卡为每车1张,限车号固定使用,只可用于加油。有新增车辆需要增加副卡数量的,持单位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介绍信到定点加油企业加油网点办理“聊城市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加油卡”。
2.充值。各部门(单位)持主卡到发卡网点办理预存资金充值业务,并从发卡网点取得发票,将主卡所充资金分配到各副卡账户上,各副卡圈存后方可使用。
3.补(换)卡。加油卡一旦丢失,持卡人立即向发卡网点声明挂失,此卡将被作废;加油卡一旦损坏,持卡人持旧卡、单位证明到发卡网点办理新卡。
4.密码设置。各副卡持有人可持副卡在任一发卡点设置本卡密码,以保证卡内资金安全。
5.加油程序。公务车辆加油时,由驾驶员将加油卡交与加油员,加油员将加油卡插入加油机,由驾驶员输入加油卡密码,加油员审查加油卡所载车辆卡号与加油车辆号牌一致时,方可加油,否则,不予加油。在加油企业自助加油站加油时,驾驶员自行插卡加油,但必须由加油员履行核对车号、输入员工密码的工作。
6.信息传输。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加油企业协同管理加油的有关信息资料(明细报表和汇总报表),加油信息由加油企业即时上传到“山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加油企业应当根据车主单位需要,将各单位车辆加油明细表以定期打印或信息传输等形式反馈给各车主单位。
(三)有关要求
1.严格加油制度。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一车一卡”原则实行定点加油。特殊情况下,在非定点加油站发生的加油须经本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同意方可加油,同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加油事由、地点、发票、负责人审核签字等)。市财政局招标确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定点加油企业,在合同有效期内依然有效。
2.规范加油管理。各部门(单位)财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管理制度,加强对加油专用卡的管理,加油卡只用于对应车辆加油。严禁将加油卡用于车辆加油外的其他消费,严格加油款报销支付手续。定点加油供应商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执行定点加油政府采购合同,规范加油流程,履行服务承诺,提供优质高效的加油服务。
六、投诉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诉,可拨打以下投诉电话。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0635-6068808
附件:1.定点保险公司折扣率和联系方式
2.定点维修企业报价及联系方式
3.定点加油企业折扣率和联系方式
4.《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办法》
聊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6月1日
附件 1
定点保险公司折扣率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 折扣率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0.65 | 郭永涛 | 15820040946 | |
0.65 | 杨东晓 | 18865275111 | |
0.65 | 刘 雷 | 13863581116 | |
0.65 | 陈法绪 | 13963521622 | |
0.65 | 赵 波 | 15306357156 | |
0.65 | 郭怀勇 | 15653185556 |
附件2
定点维修企业报价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 工时单价(元) | 配件加价率(%)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6 | 4 | 宋长亮 | 13863551677 | |
3 | 6 | 薛军峰 | 15315707999 | |
5 | 4 | 张文华 | 13656383429 | |
8 | 5 | 刘兆腾 | 18953911199 | |
10 | 5 | 任建起 | 15863571312 | |
10 | 7 | 邢晨明 | 13306359270 | |
8 | 7 | 姜玉花 | 15106356348 | |
10 | 5 | 李玉才 | 13869570918 | |
9 | 8 | 刘国胜 | 13082780958 | |
15 | 9 | 吕彦霞 | 18063520001 |
附件3
定点加油企业折扣率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 折扣率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聊城销售分公司 | 95.5% | 马 津 | 18506357182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 | 97.5% | 郑玉起 | 15006381963 |
聊城市鲁星石化有限公司 | 94% | 高树建 | 13562050688 |
附件4
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以下简称“三定点"”管理工作,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运行成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实行"三定点"管理,并按照规定要求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厉行节约、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费用应当由财政部门根据党政机关车辆编制和车辆实际状况,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经费,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集中统一管理的车辆、公务用车"三定点"费用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六条 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省级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工作;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公开选定“三定点"服务商,明确服务流程和标准,实施动态管理和评价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务用车“三定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三定点"服务商中选择服务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 公务用车“三定点"服务商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服务承诺做好公务用车"三定点"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及时将公务用车“三定点"有关信息按要求传输到相关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和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对公务用车"三定点"费用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结算。除特殊情况外,对非定点服务商提供的车辆加油、维修单据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规定,将公务用车“三定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的情况,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对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三定点"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单位)查处。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三定点"服务商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定点服务商收费高于市场合理价、不履行服务承诺等违约失信行为,虚开发票、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涉嫌行贿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当期定点服务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省属驻外机构、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按照本办法原则管理。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原则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6年3月31日。
政策解读:《关于2022-2024年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