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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解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郭建解读《关于2024-2026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租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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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1 10:08:32
聊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领导干部解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郭建解读《关于2024-2026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租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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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公务车辆定点租赁的政策依据

2019年1月印发实施的《聊城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 , 除特殊情况外 , 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2019年12月印发实施的《聊城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市级机关现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的必要公务出行,可以租用由市机关事务局择优确定的社会汽车租赁企业车辆,但必须严格控制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不得超标准租用各类高档豪华车辆,不得以长期租车等形式变相超编制配备车辆,不得变租车为专车,成为领导干部的个人车辆。租赁社会车辆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规定车型的市场租赁价格,所需费用在部门(单位)现有预算经费中统筹解决。租用车辆要做好租车登记、台账资料留存等工作。部门(单位)应及时将租赁车辆服务保障情况,反馈到山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信息系统相关栏目”。

二、实施公务车辆定点租赁的相关规定要求

本次印发的《关于2024-2026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租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定点租赁的服务流程和标准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市直部门(单位)应当坚持“一事一租、严格标准”“厉行节约、高效保障”“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优先”的原则,从定点租赁服务商中选择具有相应服务资质的服务商,严格控制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不得租用超标车辆,不得以长期租车等形式变相超编制配备车辆,不得变租车为个人专车。定点服务商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服务承诺做好公务用车定点租赁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及时将公务用车定点租赁的有关信息按要求传输到公务用车信息管理平台。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租赁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留公务用车的部门(单位)应当优先使用本单位保留的车辆,对多次出现保留车辆闲置停放,同时又租用社会车辆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依规依纪进行处理。同时,按照招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有关规定,对定点租赁服务商服务价格、服务质量及履约情况等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和用户满意度调查;对定点服务商进行动态管理,出现违约或服务质量问题的服务商实行退出机制,暂停服务资格,对存在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到位的服务商终止合同。

解读机构:公务用车管理科

联系人:焦谦

联系方式:0635-606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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