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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文用印制度
时间:2019-07-17 10: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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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文用印制度

一、总则

(一)聊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公文,是指局机关在各项行政管理和业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领导部门指示,部署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二)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三)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规范、准确、安全。

(四)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五)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具体管理机构,公文处理工作在分管局长的领导下进行。

二、聊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公文包括: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二)通知:适用于印发规章制度;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干部任免、职工调动等事项。

(三)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四)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五)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六)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大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三、收文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收文办理。收文后应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并附上“聊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收文处理专用笺”。

(二)来文附收文处理笺经办公室主任审核阅示后,报送领导批阅。办公室按照领导批阅意见办理,并对承办科室和承办人进行督促催办。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应在承办期限内将承办结果反馈给办公室。

(三)阅件应根据领导批示或文件规定的阅读范围安排阅读。需要传达到全体工作人员的文件,一般由机关领导或办公室组织集中传达。

(四)密级文件和制发机关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以及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下发的密件,严禁复印。其他机密、秘密级文件需要复印,须经机关领导或办公室科长审批,复印后应标明保存单位、份数和日期,由专人签收,并和原件一样严格管理。

(五)严禁携带机密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和游览、参观、探亲、访友,不得将密件带回家中。

四、发文管理

(一)拟稿。凡以局机关名义拟写的公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做到字体工整、文稿整洁。

(二)核稿。凡以局机关名义拟定的公文,在送局领导审批签发之前,应先由拟稿科室负责人认真审核,并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日期,经办公室文字把关后,报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报局长签发。对不符合公文规范或需要对文件内容作较大修改的,办公室应退回重办。

(三)签发。拟稿科室应认真填写“聊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文稿纸”,经拟稿、核稿后由局领导签发。

(四)草拟、修改、审核和签批公文,要用黑色碳素墨水或中性圆珠笔书写。

(五)编号、打印、核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所有文件签发后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安排打印;无任何编号打印的公文文件,不得私自盖章印发,需一律转交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凡以局机关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文号一般为“聊事管发”、“聊事管字”,文件清样由拟稿科室负责校对,校对应以原稿为准(如有重要修改,应将清样送签发文件的领导阅定同意),重点是把好内容关、文字关与政策关。

(六)印刷、装订 公文印发前由承办科室对版面、格式作最后检查,符合要求后印制。印件页面要工整清晰,美观大方,符合公文格式,印刷后承办科室负责装订,装订要整齐牢固,装订后要逐份检查,保证不漏页、错页、粘页。

(七)登记。公文在盖章、发送之前,应在办公室统一登记,并将电子文档交办公室存档。

(八)盖章。办公室在确认公文登记后,应根据领导人的签发意见和规定印刷份数盖章。

(九)发送。盖章后需发送的公文,应履行发文登记手续,由承办科室自行发送。

五、公文借阅、立卷、归档和销毁

(一)在公文借阅、领取登记簿上登记后,方可借阅、领取公文,借阅的公文要及时归还。

(二)公文办理结束后,必须依照国家《档案法》的规定,及时将公文底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三)公文立卷、归档,由办公室专职人员负责。保管的公文应进行分类整理立卷,保证整齐完整,便于保管和查阅,案卷应有确切简明的标题。已立卷的公文需编制案卷目录,年末归档。

(四)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领导批准后,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并由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错销、漏销。

六、印鉴管理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鉴由办公室专人管理。

(二)使用机关印鉴,原则上应经局长或分管领导同意。

(三)对于个别表格、材料等不便于签字的,必须填写“加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章登记专用笺”,经局长或分管领导签字方能使用。

(四)合同性、协议性和担保性文件必须经局长同意并签字后才能盖章。

(五)如确因特殊情况或局长外出,领导不能签字,应电话征得领导同意,并留存底稿,事后由用鉴人报局长补签。

(六)需单位出具的证明信、介绍信和车辆加油单据等必须根据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机关印鉴管理人员审阅后方可盖章。

(七)使用其它印章可以办理的公务一般不使用机关印鉴。

(八)印鉴不准外借或授托外单位使用。

(九)不得随意携带印章外出办事,特殊情况须带印鉴外出使用,必须由办公室专人保管使用,并严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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