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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议制度
时间:2019-07-17 10: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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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制度

    为加强会议管理,规范会议召开程序,明确会议研究内容,及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市委、市政府及其他部门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应按照会议召开时间参会,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无特殊情形,不得迟到、早退、缺席或委派他人替会。

二、局工作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由局长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本局全体人员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汇报上月工作情况和下月工作打算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决定临时性的业务问题;研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汇报工作事项;汇报局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其它需要决定的事项。

三、与会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会议并签到,不得无故迟到、缺席,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提前退出会议。参会人员应承担保密义务,凡会议讨论研究尚未决定或不宜对外公开的问题,不准向外扩散,对讨论涉及本人或亲属的有关问题时,应主动回避。

四、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研究的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由主持人指定专人做好记录。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记录者整理后报局长签发。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布置的工作,应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不得拖延推诿、变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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