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使用非本企业车辆。
二、不准使用未在“山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登记车辆。
三、不准在“山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
四、不准虚增行驶里程、虚加服务时长或高于投标价格计算里程、时长费用。
五、不准分包、转包给其他服务企业。
六、不准违反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规章制度。
违反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服务资格。
违反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首次予以警告,再次终止服务资格。
违反六条规定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监督电话:0635-6068808
聊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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