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事项名称
市级机关房产出租
二、设定依据
《聊城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聊城市市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三、申报条件
市级机关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山东省及我市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将占有、使用的房产在一定期限内对外租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获取相关经济收益。
其中出租的房产应当为闲置且不便调剂使用的房产。下列房产不得对外出租:
(一)存在权属纠纷的房产;
(二)未取得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产;
(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产;
(四)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认定不得对外出租的房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出租的房产。
四、申报材料内容
市级机关申报房产出租项目,应当向审批部门报送房产出租申请函和以下资料:
(一)《市级机关房产出租申请表》;
(二)对外出租房产的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拟决定出租的会议纪要等文件。拟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房产的,需提交不便于采取公开招募方式的说明、与承租人草签的意向书或者合同书、拟承租人的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五、办理机构
聊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六、申报地点和时间
地点:聊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东昌西路24号院内)
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
0635—6068818(房地产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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