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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均为执法车辆,区别是配备部门不同。
执法执勤车辆配备于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涉及到我市的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税务、海关、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林业、纪检监察等。
行政执法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外,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具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的部门(单位)用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机动车辆。主要适用范围:安全监督、国土监察、环保督察、文化旅游监察、卫生和计生监督、人防检查、城乡建设监察、防汛抗旱检查、物价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节能监察、交通运输监察等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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