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别办公室面积存在细微超标,如1-3平方米甚至更少,应作如何处理呢?
字号:
大 中 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印发后领导干部职务未发生变动、未调换办公用房、也未进行过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的,可继续执行中办发〔2014〕64号文件规定,即超标30%以内的,可暂不调整,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再按照《标准》进行调整。
对于其他超标办公室,超标30%以上的,应立即合理制定方案,按《标准》整改到位;超标30%以内的,特别是面积微超在1平方米以内的,如立即整改确有困难,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作备案处理,明确整改期限,按期整改到位。对于已作备案处理的超标办公室,在整改到位前,可继续安排领导干部使用。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