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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机关办公室使用面积:市级正职不超过42㎡/人,市级副职不超过30㎡/人,正局(处)级不超过24㎡/人,副局(处)级不超过18㎡/人,局(处)级以下不超过9㎡/人。
县级机关办公室使用面积:县级正职不超过30㎡/人,县级副职不超过24㎡/人,正科级不超过18㎡/人,副科级不超过12㎡/人,科级以下不超过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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