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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解读:《聊城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11371500MB2889763F/2023-17776273
2023-08-22 11:36:43
聊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文稿解读:《聊城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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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2021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作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2022年9月,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阐述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概念和意义,规范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项目流程,为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了意见指引。聊城市公共机构数量众多、能源资源消耗量大,有着较大的节能改造潜力,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实现节能降碳、节约资金双重目标的最优选择,也符合当前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导向。为大力推广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规范项目实施,聊城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制定了《聊城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决策依据

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国管节能〔2022〕287号)《山东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依据,征求了各县(市、区)及有关市直部门意见,组织完成会签。已通过合法性审查。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通过联合财政、发改、教体和卫健等相关部门,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实施流程,冲破部门梗阻、聚合部门合力,确保各级公共机构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改造工作时有统一的遵循,防止出现程序性问题和障碍,为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铺平道路、提供指引,引导公共机构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新模式实施节能改造,推动公共机构节能降碳、节约财政资金、改善办公条件,助力全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四、重要举措

从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和意义、项目实施、运营管理、节能量核定、费用结算与资产处置等方面,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第一章,总则),阐释《办法》的制定依据、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和类型,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主体、责任单位和相关职责。

二是明确项目适用(第二章,项目实施),规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优先适用范围、实施流程、前期评估的相关要求,以及项目落地需要履行的采购程序、合同签订和项目验收等内容。

三是明确项目管理(第三章,运营管理),规定项目运营方式,从设施设备维保、人员培训、项目监督等方面细化责任分工,强调项目安全保密工作要求,规范合同调整以及合同执行完毕后的项目移交等内容。

四是明确核定要求(第四章,节能量核定),规范节能量核定主体、依据、认定程序和调整要求。

五是明确结算方式(第五章,费用结算与资产处置),规定能源费用的列支、资产管理和处置、产生的权益归属等。

五、实质性解读

(一)关于项目程序。《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二条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前期,须开展能源审计、确定能源基准,进行全面评估论证、编制实施方案,规范政府采购、确保项目可行,签订项目合同、主动报送备案,组织项目验收、保障节能达标等。《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了能源管理合同执行完毕后的项目移交内容;《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内和期满后的资产管理和处置等内容。

(二)关于项目采购。公共机构应加强采购需求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制度规定,针对不同类型节能改造项目,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开展政府采购。《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适宜按照服务类型进行采购,以合同能源项目期内预计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总费用作为最高限价,按照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三)关于节能量核定。《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节能量核定一般以一年或一个能源消耗周期为一个时间长度。承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和专家,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及其关联项目的节能量核定。采用账单分析法或测量计算法,优先采用账单分析法。因发生较大变化,造成实际节能量与预期节能量存在较大差距的,可采用合同约定的节能量调整核定方法,对实际节能量进行调整。

六、关键词解释

1.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公共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公共机构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3.能源审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4.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一种,指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电、气、煤、油、市政热力、水等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改造,用能单位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科学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的应用达到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费用支出等目的,获取合理的利润。

5.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一种,指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与节能服务企业共同分享节能效益。

6.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一种,指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率),用能单位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服务费,如果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率),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相应的费用。

7.节能量:是指在一个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周期内,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能源消耗/能源消费减少的数量。

8.能源基准:用作比较能源绩效的定量参考依据。

七、解读机构

聊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公共机构节能科   初雪妍/侯艳玲

联系电话:0635-606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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